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沖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 附貼批單、批注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 保險單、保險憑證及人員清單;
(三) 保險條款;
(四) 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含18周歲及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 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 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七、 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八、 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九、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 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 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或被保險人中暑;
十二、 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十三、 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含整容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十四、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 航空或飛行活動,包括身為飛行駕駛員或空勤人員,但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客運民航班機的除外;
十六、 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扣除手續費后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費。